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
債 權 人 張為凱
代 理 人 楊鈞國律師
債 務 人 吳志平
債 務 人 蕭家誠
債 務 人 永杏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平
債 務 人 詠莕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平
一、債務人詠莕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志平、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吳志平、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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