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86號
PCDV,104,司促,3186,201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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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86號
債 權 人 育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銘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宏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宏謀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分 別於民國(下同)民國104 年2 月2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 內補正:㈠債務人分別積欠各債權人多少錢?㈡本件債務人 為鋐典工程行或高宏謀?若為前者,請提出商業登記資料。 及104 年3 月2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付款明細之 發包人有二家廠商,若由育丞公司單獨請求,應提出駿翔水 電工程行讓與債權予育丞公司之債權讓與證明及合法通知債 務人本件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債權人分別於104 年2 月26 日、104 年3 月26日收受通知,均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迄未補正債務人分別積欠各債權人多少錢,及已合法通知債 務人本件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 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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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育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