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59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威創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威廷
人
債 務 人 范沛甄
債 務 人 陳昭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二點八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威創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陳威廷、范沛甄及
陳昭宏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
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
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9 月24日,面額為600 萬
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
「百分之2.87」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
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相對人竟於104 年3 月15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
討,迄今仍有600 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
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
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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