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282號
PCDV,104,司促,13282,201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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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8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黎昱
債 務 人 承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瑞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柒萬伍
  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伍拾壹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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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