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226號
PCDV,104,司促,13226,201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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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2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李庭穎即李瓊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柒佰柒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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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