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2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李庭穎即李瓊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柒佰柒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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