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148號
PCDV,104,司促,13148,201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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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4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債 務 人 陳文裕
債 務 人 曾于萍
一、債務人陳文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伍
  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文
  裕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于萍負清償責任,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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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