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施孟呈
債 務 人 三寶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慧娟
人
債 務 人 劉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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