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0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庭穎即李瓊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李庭穎即李瓊瑋於民國92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
借款500,000 元,約定自民國 92年12月17 日起至民國
108 年1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6.00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4月21
日止累計142,232 元正未給付,其中135,736 元為本金
;6,199 元為利息;297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3043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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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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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庭穎即李│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 │
│ │135736│瓊瑋 │4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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