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672號
PCDV,104,司促,12672,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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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顏佳如
債 務 人 郭菁華即郭芳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陸佰貳拾伍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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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