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529號
PCDV,104,司促,12529,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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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2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高桂花即高永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高榮澤即高永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高景清即高永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高志成即高永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高志忠即高永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肆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違約
  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暨預借現金手續
  費貳佰壹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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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