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516號
PCDV,104,司促,12516,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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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1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林順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零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
  2 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3 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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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