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369號
PCDV,104,司促,12369,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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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69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榮達
代 理 人 廖展暉
債 務 人 林伯蒼
債 務 人 林榮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叁拾伍萬伍
  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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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