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348號
PCDV,104,司促,12348,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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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4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周頌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 期) 加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相對人周頌揚於民國100 年3 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
   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6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
   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所借之款項,期間如
   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惟自103 年11月15日起未按期履約,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新臺幣64035 元整及自103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暨自103 年12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期) 計付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違約
   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64035 元
   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
   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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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