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22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兆陽即李三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捌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李兆陽即李三坤於民國83年7 月1 日向債權人申
請信用卡( 帳號:4563130015618107) ,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91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7 月25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0979 元及費用5400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
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
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李兆陽即李三坤於民國84年11月1 日向債權人申
請信用卡( 帳號:5408050014884805) ,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91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8 月4 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0413 元及費用5400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
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
算日前一日。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2223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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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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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兆陽即李│自民國 09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09667│三坤 45631│07月 26日 │ │ │
│ │元 │3001561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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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李兆陽即李│自民國 09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74965│三坤 54080│08月 05日 │ │ │
│ │元 │5001488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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