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869號
PCDV,104,司促,11869,201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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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劉寧成
債 務 人 黃和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玖萬肆仟肆
  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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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