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劉寧成
債 務 人 黃和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玖萬肆仟肆
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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