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603號
PCDV,104,司促,11603,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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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6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藍秀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伍仟壹佰壹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藍秀蓮於民國103 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
    5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08月05日起至民國110
    年08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5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4月07日止累
    計2,365,112 元正未給付,其中2,346,763 元為本金;
    17,649元為利息;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 二)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1603 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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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藍秀蓮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5%計│
│  │234676│     │4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3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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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