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539號
PCDV,104,司促,11539,201504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39號
債 權 人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債 務 人 薛德偉
債 務 人 薛亞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伍
  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