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39號
債 權 人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債 務 人 薛德偉
債 務 人 薛亞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伍
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