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56號
債 權 人 劉建泓
債 務 人 呂清潭即瑞松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貳佰壹
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