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445號
PCDV,104,司促,11445,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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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45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榮達
代 理 人 廖展暉
債 務 人 彭成熒
債 務 人 彭勝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陸仟叁
  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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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