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45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榮達
代 理 人 廖展暉
債 務 人 彭成熒
債 務 人 彭勝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陸仟叁
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