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27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劉念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柒佰貳
拾捌元,及其中柒萬玖仟叁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
開本金之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
三個月為限,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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