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354號
PCDV,104,司促,11354,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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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54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 務 人 許經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壹佰貳拾陸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肆仟捌佰零
  陸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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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