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304號
PCDV,104,司促,11304,201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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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0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吳延軒即吳培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吳延軒
  即吳培偉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八年十月九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18,658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
  臺幣458 元整。(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0 元整。( 四) 雜
  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九日
  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
  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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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