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0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吳延軒即吳培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吳延軒
即吳培偉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八年十月九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18,658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
臺幣458 元整。(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0 元整。( 四) 雜
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九日
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
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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