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6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趙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捌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
第一期計付捌佰元,逾期第二期計付壹仟元,逾期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計付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其每次應計付之違
約金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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