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1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吳桂妹即黃登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登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叁仟玖佰零叁元,及其中壹拾壹
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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