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0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莊瑄環
債 務 人 沈桂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叁仟伍佰陸
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壹萬零叁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