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008號
PCDV,104,司促,11008,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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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0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莊瑄環
債 務 人 沈桂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叁仟伍佰陸
  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壹萬零叁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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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