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926號
PCDV,104,司促,10926,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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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926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邱顯仁
債 務 人 蔡億諦
債 務 人 蔡石安
債 務 人 陳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玖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蔡億諦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
  間,邀蔡石安陳淑珠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下稱放款借據),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89,97
  4 元整,債權人業陸續撥貸上開款項,借款人應自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以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
  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息。惟借款人自103年11月8日(應還
  款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仍積欠如債權人請求之金額
  未清償,迭經催討,仍未還款,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
  (二)至於債務人蔡石安陳淑珠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
  ,依上開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等發支付命令。因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
  時,酌請 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規定,對於債務
  人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0926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淑珠、蔡│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3│年息1.83%   │
│  │184698│石安、蔡億│0月8日起  │月23日止  │       │
│  │元  │諦    ├──────┼──────┼───────┤
│  │   │     │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月2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淑珠、蔡│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4698│石安、蔡億│1月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諦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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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