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879號
PCDV,104,司促,10879,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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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吳麗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捌拾陸元整自民國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麗端於民國91年07月24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5月
  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48,822元整,暨自民國
  94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
  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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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