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433號
TCDM,90,易,433,200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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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三三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九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乙○○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起,受僱於設於台北市○○○路○段一 七0號二樓之「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威公司),於天威公司台中分 公司任職,擔任員工,負責拓展業務及收取客戶保全服務費等業務,為從事業務 之人。詎於其任職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公訴人誤載為三月間起),竟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將業務上向如附表所示客戶所收取之保 全安裝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十五萬三千九百十五元,侵占入己供己使用, 用以清償其所積欠之債務,而未將之繳回天威公司台中分公司。嗣於八十九年九 月間,經天威公司台中分公司主管核帳時,始查知上情。二、案經天威公司訴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天威公 司代理人賴俊澤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天威公司提出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與客戶簽訂 之保全服務契約書、客戶收款卡、保全系統安裝報價單各八份附卷可稽。事證明 確,被告右揭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將所 收取之保全安裝費用予以侵占挪用,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 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尚稱良 好,竟未經同意,而將所收取費用,予以侵占,有虧其職守,造成告訴人之損失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所侵占之款項達十五萬三千九百十五元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 世 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乙○○侵占甲○○○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覽表┌──┬──────────┬─────────┬───────┬────┐
│編號│客 戶 名 稱│收取保全安裝費日期│費(新台幣)用│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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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FLY PUB(金永飲料店 │年4月日 │一萬八千九百元│ │
│ │)林敬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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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裕閔個人工作室 │年4月日 │一萬八千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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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馮少雄小兒科診所 │年8月日 │一萬八千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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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坤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年5月日 │一萬八千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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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喬品服飾店陳麗玲 │年8月日 │一萬五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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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馬可孛羅國際貿易社倉│年9月1日 │一萬八千九百元│ │
│ │庫江維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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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阿丁啤酒廣場廖述明 │年8月5日 │三萬八千一百十│ │
│ │ │ │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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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楓葉軒餐飲店曾嘉敏 │年9月日 │六千三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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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