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1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王力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71439823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年02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42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963827456、0971439823、0985114
29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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