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406號
PCDV,104,司促,10406,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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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0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 務 人 鄭啓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伍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一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
   豐(台灣)」】業於民國99年5 月1 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
   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
   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
   000077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
   之規定,於99年5 月1 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
   公告在經濟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
   ,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11221
   389261:以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一一計算利息。詎料,債務
   人自104 年1 月27日止,尚有新臺幣311,507 元未依約繳
   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
   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
   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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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