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323號
PCDV,104,司促,10323,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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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湛竹明
債 務 人 黃苡瑈即黃慧琪即藍慧琪
債 務 人 黃東海即黃光賦即藍光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玖佰玖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4,998 元,及
  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黃苡瑈即黃慧琪即藍慧琪前就讀真理大學
  ,邀同債務人黃東海即黃光賦即藍光賦為其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94,998 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黃苡瑈即黃慧琪即藍慧琪自103 年12月08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94,998 元,及
  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
  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東海即黃光
  賦即藍光賦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
  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苡瑈即黃│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194998│慧琪即藍慧│1月08日起  │2月07日止  │       │
│  │元  │琪、黃東海├──────┼──────┼───────┤
│  │   │即黃光賦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藍光賦  │2月0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苡瑈即黃│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4998│慧琪即藍慧│2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琪、黃東海│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黃光賦即│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藍光賦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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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