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湛竹明
債 務 人 黃苡瑈即黃慧琪即藍慧琪
債 務 人 黃東海即黃光賦即藍光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玖佰玖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4,998 元,及
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黃苡瑈即黃慧琪即藍慧琪前就讀真理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黃東海即黃光賦即藍光賦為其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94,998 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黃苡瑈即黃慧琪即藍慧琪自103 年12月08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94,998 元,及
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
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東海即黃光
賦即藍光賦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
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苡瑈即黃│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194998│慧琪即藍慧│1月08日起 │2月07日止 │ │
│ │元 │琪、黃東海├──────┼──────┼───────┤
│ │ │即黃光賦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藍光賦 │2月0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苡瑈即黃│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4998│慧琪即藍慧│2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琪、黃東海│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黃光賦即│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藍光賦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