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301號
PCDV,104,司促,10301,201504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0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承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瑞東
債  務  人 林書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零
  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