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0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承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瑞東
債 務 人 林書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零
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