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8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朝宏
債 務 人 勝利勝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榮國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叁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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