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289號
PCDV,104,司促,10289,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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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8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朝宏
債 務 人 勝利勝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榮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叁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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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利勝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