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75號
債 權 人 林明成
債 務 人 萬霖環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瑞明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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