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275號
PCDV,104,司促,10275,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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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75號
債 權 人 林明成
債 務 人 萬霖環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瑞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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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霖環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