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廖陳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貳仟壹佰貳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陳桐於民國94年03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
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62,126 元整,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0107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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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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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廖陳桐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32706│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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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廖陳桐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4223 │ │3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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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廖陳桐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15753│ │3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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