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088號
PCDV,104,司促,10088,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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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8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葉宇哲即葉俊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 以下同)300元,延滯二個月計
  付700 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1,200 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葉宇哲
  即葉俊甫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28,467元整。( 二) 利息計
  算:新臺幣3,090 元整。(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500 元整
  。(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
  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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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