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勞執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林芮禎
相 對 人 樹之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溪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O四年三月十一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公司同意於一O四年四月十日給付勞方林芮禎新台幣貳拾萬伍仟零貳拾元,以轉帳方式一次逕匯勞方原薪資帳戶。」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 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100年4月26日行政院 院臺勞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年3月11日 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爰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公司同意於一O四 年四月十日給付勞方林芮禎新台幣貳拾萬伍仟零貳拾元,以 轉帳方式一次逕匯勞方原薪資帳戶。」之調解成立,惟相對 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4年3月30日新北 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 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國定假日工資、特休假工資及提撥退休金損 失差額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 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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