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陳兩承
即 被 告
陳協民
被 上訴人 黃志彰
即 原 告
賴淑芳
黃豊仁
黃志哲
黃麗卿
黃麗馨
黃碧玲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06 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二項為
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上訴人即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41,134,068元(計算式:面積1692.76 平方
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4,300元/ 平方公尺=41,134,068元);其
餘訴之聲明第四至七項,則屬依民法第179 條附帶請求被告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048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