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06號
PCDV,103,重訴,206,20150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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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陳兩承
即 被 告
      陳協民
被 上訴人 黃志彰
即 原 告
      賴淑芳
      黃豊仁
      黃志哲
      黃麗卿
      黃麗馨
      黃碧玲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06 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二項為
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上訴人即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41,134,068元(計算式:面積1692.76 平方
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4,300元/ 平方公尺=41,134,068元);其
餘訴之聲明第四至七項,則屬依民法第179 條附帶請求被告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048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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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