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78號
原 告 魏國峰
原 告 郭素琴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淑芬律師
被 告 顏貴美
被 告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何喜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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