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580號
PCDV,103,訴,2580,2015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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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80號
上 訴 人 奈菲兒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丁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麒瑞間因本院民國103年度訴字第2580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部分判決結果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712,2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59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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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奈菲兒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