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308號
PCDV,103,訴,2308,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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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08號
原   告  林聖雄
       葉蒼芬
被   告  陳佳陽
       陳金龍
       蔡燕春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芬
被   告  陳子樑
兼法定代理人 陳育民
被   告  林偉格
兼法定代理人 林聖捷(原名林文進)
被   告  林昱任
兼法定代理人 林茗姝
被   告  蔡文皇
兼法定代理人 蔡俊雄
兼法定代理人
暨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美英
被   告  許育樹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許重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五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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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