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張乃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以及符合法定
格式之債務人清冊,即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如無債務人,亦需於清
冊內表明『無債務人』之旨)。
二、聲請人應陳報其所任職之SoLemio 門市地址、負責人之姓名
?以及係何時至該處任職?每月薪資為若干(含三節、年終
或其他獎金)?等項,並請該門市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供
參。
三、聲請人應具體說明依據其提出其父張○○財政部國稅局10 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張○○於102 年度
既然尚有來自全世賢有限公司、全都會有限公司之所得資料
,何以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請提出張○○之財政部
國稅局財產查詢清單、每月繳納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以及
張明華每月繳交之房貸金額、分攤人數、每人分攤之金額各
自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支出祖父每月醫藥費用新臺幣1,000元之證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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