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常業重利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常業重利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 八年三月十七日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二七四號),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 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更犯妨害風化罪,經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 0五九號),並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張慶隆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法 官 莊 深 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