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566號
PCDV,102,重訴,566,2015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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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66號
原   告 林淑娟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   告 陳朝富
      陳國昌
      陳福壽
      林翠娥
      陳見煌
上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   告 林五湖
      許永聰
      陳黃說
      陳麗雲
      陳玲黛
      劉秀虹
      林山河
      林暄屏
      張鳳勤
      陳月葉
      蘇莉媚
      陳國永
被   告 勝昌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昌
被   告 戴明珠
      陳祖豪
      陳怡芳
      陳俊良
      陳蘇雄
      陳志誠
      陳怡君
      侯麗淑
      陸文田
      陸文賢
被   告 皇盛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見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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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盛陶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昌陶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