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66號原 告 林淑娟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被 告 陳朝富 陳國昌 陳福壽 林翠娥 陳見煌上5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被 告 林五湖 許永聰 陳黃說 陳麗雲 陳玲黛 劉秀虹 林山河 林暄屏 張鳳勤 陳月葉 蘇莉媚 陳國永被 告 勝昌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昌被 告 戴明珠 陳祖豪 陳怡芳 陳俊良 陳蘇雄 陳志誠 陳怡君 侯麗淑 陸文田 陸文賢被 告 皇盛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見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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