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李佾錫
被 告 蕭麗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183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蕭麗雅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蕭麗雅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 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 告李佾錫之起訴,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而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法院補提理由書(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