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78號
PCDM,104,訴,78,201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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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鵬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鵬麟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趙鵬麟因運輸第三級毒品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04 年1 月26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 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為避免將來 審判程序之進行或萬一將來被判決有罪確定刑罰之執行,有 可能逃匿以規避刑責,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款 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
二、本院於104 年4 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運輸第三級 毒品犯行罪嫌重大,又本院前於104 年3 月20日裁定准被告 以新臺幣5 萬元交保,惟被告迄今覓保無著,依此亦有相當 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從而,應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原因 及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104 年4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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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