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4 年度執聲沒字第1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 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定有明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1 295 號被告陳嘉育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同署檢察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 1 年,並已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期滿。扣案之物「盜版光 碟(真三國無双遊戲光碟共4 片),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於103 年1 月22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31295 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04 年1 月21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及執 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各1 份附卷可稽,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既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 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 博 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靖 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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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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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盜版之「真三國無双4」遊戲光碟片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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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盜版之「真三國無双3」遊戲光碟片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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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盜版之「真三國無双2」遊戲光碟片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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