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649號
PCDM,104,聲,1649,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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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逸斌
被   告 紀文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逸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逸斌因被告紀文蕙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 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 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 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周逸斌因被告紀文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繳交保證金額1 萬元後,被告業獲釋放。茲 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字第3007號 案件執行時逃匿,有保證金收據影本1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 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 份、被告及具保人 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 份、通知 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1 份、 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 份等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 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從而,揆諸前 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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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