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507號
PCDM,104,聲,1507,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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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萬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
執聲沒字第259 號、102 年度偵字第260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違反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605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其緩起訴期間並已屆滿,而扣案之新臺幣貳仟元乃被告遂行 媒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所得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 時坦承不諱,聲請人援引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 尚無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明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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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