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365號
PCDM,104,聲,1365,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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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景宗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
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景宗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景宗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於民國101年9月 1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2日核准假釋,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簡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本院以 101年度簡上字第27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二)復因搶奪案 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06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1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 第128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三)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5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5月,上訴後,經同法以101年度簡上字第57號判決駁回上 訴確定;(四)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簡字第18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本院 以101年度簡上字第2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五)復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070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揭(一)至(五)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52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六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 35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七)再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965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6月確定,嗣上揭(六)、(七)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 字第14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與上開(一)至( 五)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年9月 10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4年11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 遇條例縮短刑期3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0月4日,其於 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4年4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花蓮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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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